南京市生态葬奖补实施办法
为进一步深化殡葬改革,推行不占地、少占地的葬式葬法,节约土地资源,根据市委、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党员干部带头推动殡葬改革的实施意见》(宁委办发〔2015〕4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
南京市户籍人员或驻宁部队现役军人逝世后在本市经营性公墓内选择不留灰、不立碑生态葬的逝者。
二、奖励项目
对在经营性公墓实行不留灰、不立碑生态葬的逝者,免除实施生态葬所需落葬服务费用,赠送价值1000元以内的可降解骨灰盒,同时一次性奖补每穴人民币1000元。
三、申请程序
在经营性公墓实行不留灰、不立碑生态葬的逝者,经办人在骨灰安葬的经营性公墓填写《南京市生态葬奖补申请表》,并提交相关材料,经审核通过后即可领取奖补。经办人应当为逝者的配偶、子女以及其他法定有权处置或经授权处置逝者骨灰的人员。
(一)逝者为南京市户籍人员,须提供下列材料:
1.逝者火化证明复印件或殡仪馆出具的同等证明;
2.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3.直系亲属承诺书;
4.经办人为代理人的,还须提供直系亲属或受益人出具的委托书及身份证复印件;
(二)逝者为驻宁部队现役军人,另须提供下列材料:
1.团以上政治机关出具的证明;
2.《军官证》或《学员证》、《士兵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
四、经费保障
市属经营性公墓所需经费由市级财政承担,区属经营性公墓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承担。
五、监督管理
(一)民政部门是骨灰生态葬奖补资金发放的主管部门,财政部门是奖补资金使用的监管部门。
(二)各经营性公墓应当严格执行操作流程,完善配套设施,加强工作人员业务培训,保证提供优质服务,及时发放相关奖补。
六、附则
本办法自2015年11月1日起施行。
本办法由南京市民政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