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生态葬奖补办法,为进一步深化殡葬改革,推行不占地、少占地的葬式葬法,节约土地资源,根据市委、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党员干部带头推动殡葬改革的实施意见》(宁委办发〔2015〕4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
南京市户籍人员或驻宁部队现役军人逝世后在本市经营性公墓内选择不留灰、不立碑生态葬的逝者。
二、奖励项目
对在经营性公墓实行不留灰、不立碑生态葬的逝者,免除实施生态葬所需落葬服务费用,赠送价值1000元以内的可降解骨灰盒,同时一次性奖补每穴人民币1000元。
三、申请程序
在经营性公墓实行不留灰、不立碑生态葬的逝者,经办人在骨灰安葬的经营性公墓填写《南京市生态葬奖补申请表》,并提交相关材料,经审核通过后即可领取奖补。经办人应当为逝者的配偶、子女以及其他法定有权处置或经授权处置逝者骨灰的人员。
(一)逝者为南京市户籍人员,须提供下列材料:
1.逝者火化证明复印件或殡仪馆出具的同等证明;
2.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3.直系亲属承诺书;
4.经办人为代理人的,还须提供直系亲属或受益人出具的委托书及身份证复印件;
(二)逝者为驻宁部队现役军人,另须提供下列材料:
1.团以上政治机关出具的证明;
2.《军官证》或《学员证》、《士兵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
四、经费保障
市属经营性公墓所需经费由市级财政承担,区属经营性公墓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承担。
五、监督管理
(一)民政部门是骨灰生态葬奖补资金发放的主管部门,财政部门是奖补资金使用的监管部门。
(二)各经营性公墓应当严格执行操作流程,完善配套设施,加强工作人员业务培训,保证提供优质服务,及时发放相关奖补。
六、附则
本办法自2015年11月1日起施行。
本办法由南京市民政局负责解释。
作者: 南京丧葬一条龙
南京殡仪馆免除城乡困难群众、重点优抚对象 基本丧葬
南京殡仪馆免除城乡困难群众、重点优抚对象 基本丧葬
宁民规〔2010〕5号
各区县民政局、财政局:
为认真贯彻《江苏省民政厅、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免除城乡困难群众、重点优抚对象基本丧葬服务费的通知》(苏民事〔2010〕25号、苏财社〔2010〕223号)精神,进一步深化殡葬改革,切实减轻人民群众负担,促进社会和谐进步,经研究,决定免除城乡困难群众、重点优抚对象基本丧葬服务费用。现就具体事宜通知如下:
一、免费对象
凡具有本市户籍、不享受相关丧葬补助待遇的下列人员均免除基本丧葬服务费用:
(一)城乡居民低保对象;
(二)农村五保供养对象;
(三)城市中无家可归,无经济来源,无法定赡养人、抚养人或法定赡养人、抚养人无赡养、抚养能力的“三无”人员;
(四)享受民政部门抚恤的残疾军人;
(五)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
(六)1954年10月31日开始试行义务兵役制以前参加中国工农红军、东北抗日联军、中国共产党领导的脱产游击队、八路军、新四军、解放军、中国人民志愿军,持有复员、退伍军人证件或组织批准复员的人员,在乡的红军失散人员(以上简称在乡复员军人);
(七)享受民政生活补助的参战涉核人员;
(八)带病回乡退伍军人;
(九)低保边缘群体;
(十)公安机关运送并开具证明的无名尸。
二、免费项目
(一)普通殡葬专用车遗体接运费;
(二)三天内普通冷藏(冻)柜遗体存放费;
(三)遗体消毒费;
(四)普通火化设备遗体火化费;
(五)一个价值200元以内的骨灰盒;
(六)三年内骨灰寄存纪念堂;
(七)骨灰集体江葬。
三、免费标准
免费标准不低于价格部门核定的基本丧葬服务项目的收费标准,具体标准由各地民政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确定。
四、实施办法
(一)江南八区(玄武、鼓楼、建邺、白下、秦淮、下关、雨花台、栖霞)的实施办法由市民政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制定,南京殡仪馆负责具体实施;其他区县的实施办法由当地民政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制定,属地殡仪馆负责具体实施。所需经费纳入区县财政预算,市级财政对江南八区实际免除费用按50%予以补助。全市免费对象所免的费用先由提供服务的殡仪馆垫付,到每年1月、7月,报民政部门会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结算。
(二)免费对象应在户籍所在地的殡仪馆火化,户籍在江南八区的免费对象,应在南京殡仪馆火化。丧事承办人持有效证件和拟免费对象的相关证明原件向属地殡仪馆提出申请,经殡仪馆确认并报殡葬管理部门审核无误后,留存复印件,开具《南京市免除城乡困难群众、重点优抚对象基本丧葬服务费通知单》,殡仪馆凭通知单实施免除,超出免费部分由丧事承办人自行支付。
(三)公安机关运送的无名尸体所产生遗体处理费用由当地财政全额补助。
(四)因特殊原因在外省、市及本市非户籍地火化的,基本丧葬服务费用低于免费对象户籍所在地标准的,按实际发生费用由当地民政部门审核报销;高于标准的,超出免费部分由丧事承办人自行支付。
(五)由殡葬管理部门在殡仪馆内设立专门服务窗口。
五、实施时间
全市免除城乡困难群众、重点优抚对象基本丧葬服务费时间从2011年1月1日开始。
南京殡仪馆免除守灵服务基本费用实施办法
逝者姓名 | 性 别 | □男 □女 | ||||||||
死亡时间 | 年 月 日 | 证件类别/编号 | ||||||||
户籍所在地 | 区 镇(街道) | |||||||||
经办人信息 | 姓 名 | 身份证号 | ||||||||
与逝者关系 | 联系电话 | |||||||||
殡仪馆 守灵信息 |
守灵房号 | 守灵时间 | ||||||||
证明材料 | 复印件附后 | |||||||||
殡仪馆意见 (盖章有效) |
减免金额 人民币 元 (大写) |
经办人 (签名) |
财务 审核意见 |
审核人 (签名) |
||||||
办理 时间 |
复核 时间 |
南京市殡葬管理办法
南京殡仪馆行车路线
南京市生态葬奖补实施办法
南京市生态葬奖补实施办法
为进一步深化殡葬改革,推行不占地、少占地的葬式葬法,节约土地资源,根据市委、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党员干部带头推动殡葬改革的实施意见》(宁委办发〔2015〕4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
南京市户籍人员或驻宁部队现役军人逝世后在本市经营性公墓内选择不留灰、不立碑生态葬的逝者。
二、奖励项目
对在经营性公墓实行不留灰、不立碑生态葬的逝者,免除实施生态葬所需落葬服务费用,赠送价值1000元以内的可降解骨灰盒,同时一次性奖补每穴人民币1000元。
三、申请程序
在经营性公墓实行不留灰、不立碑生态葬的逝者,经办人在骨灰安葬的经营性公墓填写《南京市生态葬奖补申请表》,并提交相关材料,经审核通过后即可领取奖补。经办人应当为逝者的配偶、子女以及其他法定有权处置或经授权处置逝者骨灰的人员。
(一)逝者为南京市户籍人员,须提供下列材料:
1.逝者火化证明复印件或殡仪馆出具的同等证明;
2.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3.直系亲属承诺书;
4.经办人为代理人的,还须提供直系亲属或受益人出具的委托书及身份证复印件;
(二)逝者为驻宁部队现役军人,另须提供下列材料:
1.团以上政治机关出具的证明;
2.《军官证》或《学员证》、《士兵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
四、经费保障
市属经营性公墓所需经费由市级财政承担,区属经营性公墓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承担。
五、监督管理
(一)民政部门是骨灰生态葬奖补资金发放的主管部门,财政部门是奖补资金使用的监管部门。
(二)各经营性公墓应当严格执行操作流程,完善配套设施,加强工作人员业务培训,保证提供优质服务,及时发放相关奖补。
六、附则
本办法自2015年11月1日起施行。
本办法由南京市民政局负责解释。